營業登記: 小規模商業免營業登記---家庭農業
營業稅:
生鮮產品免營業稅
農民銷售自己生產再加工的副產品免營業稅
公司經營農業需繳稅(營利事業)
所得稅:
個人自力耕作免所得稅
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:
十九、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;農、漁民銷售其收穫、捕獲之農、林、漁、牧產物、副產物。
我國的加值稅,在民國84年以前,農產品免稅是按「人」免稅,即屬於農民銷售的農產品才能免稅;84年以後,農產品改為按「物」免稅,但只限生鮮農產品,加工後的農林漁牧等農產品,就要課徵5%營業稅。財政部27日表示,加值稅法修正後,自下月1日開始,凡是農、漁民銷售其收穫、捕獲的農林漁牧產品、副產品,亦可享有免稅,不再限生鮮產品。不過,財政部強調,基於提升農漁民自行加工農產品附加價值的政策目的,這類加工後的農林漁牧產品、副產品必須是由農漁民自行加工並販售者,才可以免徵5%營業稅。
A: 任何人銷售生鮮農產品皆免營業稅, 僅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副產品免營業稅。
綜合所得稅所得來源
下列各項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:
九、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、農林、漁牧、礦冶等業之盈餘。
A: 公司經營農林業之盈餘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
第 十四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,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計算之:
第五類: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
第六類: 自力耕作、漁、牧、林、礦之所得: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訂定「一百零一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」,並自即日生效
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2年02月27日 發文字號:台財稅字第10204517441號
一、有賦額土地:不論種植何種作物,其自力耕作收入,均按賦額計算。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:
(一) 自耕部分: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。
(二) 承耕部分(包括三七五租金):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。
A 自力耕作收入費用率為100%。故免所得稅
雖然農民的收入屬免稅所得, 可不必申請, 但如申報的話, 可增加信用額度, 貸款是通常會需要提示所得申報資料
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: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,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:
一、攤販。
二、家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者。
三、家庭手工業者。
四、民宿經營者。
五、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。
商業登記法實施細則第二條:
本法第五條第二款、第三款所定家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、手工業,以自任
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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