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稱:農業發展條例
文號: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
發布日期:96年01月29日
第八條之一
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、稻草、塑膠材料、角鋼、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
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,免申請建築執照。直轄市、縣(
市)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,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
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。
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,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,
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。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,且屬一層樓之
建築者,免申請建築執照。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,
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,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
,得免申請建築執照。
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、興建面積與高度、申請程序及其他
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
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,主管機關得訂
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。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,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
或營造廠承建。
解釋函1. 釋辦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涉及廁所、衛浴之審查疑義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