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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稱:農業發展條例
文號: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
發布日期:96年01月29日
 
第八條之一
  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、稻草、塑膠材料、角鋼、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
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,免申請建築執照。直轄市、縣(
 市)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,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
 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。
 
    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,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,
 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。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,且屬一層樓之
 建築者,免申請建築執照。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,
 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,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
 ,得免申請建築執照。
 
    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、興建面積與高度、申請程序及其他
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
 
    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,主管機關得訂
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。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,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
 或營造廠承建。

 

解釋函1. 釋辦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涉及廁所、衛浴之審查疑義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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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會法

第四章  會 員

第12條(基層農會之會員)


  凡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,實際從事農業,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,經審查合格後,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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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上最主要的認定標準為是否為基層農會的會員,基本資格:

  • 年滿20歲
  • 設籍在農會組織區域內(例:假設我想加入屏東市農會,我的戶籍需設立在屏東市)
  •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

而農民資格又有概分自耕農、佃農、僱農三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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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登記: 規模商業免營業登記---家庭農業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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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市國稅局] 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之營業人,誤將免稅發票開立應稅發票,應於年終調整補徵營業稅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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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2題:中華民國來源所得?

 下列各項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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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行為之完成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內,即使部分營業行為係於境外提供,其所得仍應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(台灣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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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27日表示,農民自行收獲的生鮮農產品,經加工成非生鮮的成品後對外販售,自下月1日起,不再課徵5%營業稅。財政部舉例,包括荀乾、小魚乾、酸菜、蘿蔔乾等民生物資均可免稅,降稅利益若能反映售價,將有助穩定物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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